5月19日下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再次拨通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电话后得知:“8·11”储蓄纠纷案一审判决至今已有5个多月,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二营盘办事处学府街分理处(以下简称学府分理处)既未执行判决,也未提出上诉。这起案件要彻底解决,看来仍需时日。
1989年8月11日,山西省孝义县城关镇楼东村妇女尚爱莲来到太原,在当时的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学府储蓄所(以下简称学府储蓄所),为在南洋国际学校就读的儿子郭启辉办理了一笔25000元的5年定期存款,以备将来上学时用。
8月12日,学府储蓄所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孝义找尚爱莲,说昨日的存款少了1000元。
“这怎么可能呢?我明明交了25000元嘛!”尚爱莲清楚地记得存款前,她曾仔细地数了两次,确认是25000元时才给的办事员;而办事员也是仔细清点后才办理的手续。但考虑到他们远道而来,自己家中又不在乎千数元钱,才在一再申明自己不曾少付后把1000元钱交给来人。事后,尚爱莲挽留他们吃了午饭。
学府储蓄所工作人员回到太原后,特地为此事给尚爱莲写去了感谢信。
斗转星移,9个年头过去了。建行太原市分行学府储蓄所已更名为建行太原市分行二营盘办事处学府街分理处;当年7岁的郭启辉也已改名为郭启飞,远赴新西兰伊莉莎白女王学校深造。
1998年4月的一天,尚爱莲在清理家中存单时,才记起了9年前在太原的那笔存款,便让大儿子郭亚辉前往太原提取。不料,郭亚辉到学府分理处后被告知,该款已于1996年被“郭启辉”挂失后支取。
是不是母亲提款后忘记了?郭亚辉忙开车回家询问母亲。然而,尚爱莲称,此款存入学府分理处后,她从未动过,挂失后支取更是无稽之谈。
于是,郭亚辉再次来到学府分理处查找,但结果仍是“存款已于1996年被郭启辉挂失后支取”。无奈,郭亚辉找到了学府分理处有关负责人,在查验有关单据后,有关负责人坚持说此款“挂失无违规操作,故该款不予支付”。
25000元存款怎么无端不见?通过与学府分理处及其律师几次接触,我们渐渐理出了眉目。
1996年9月,一位自称“郭启辉”的储户来到学府分理处,说他在1989年存入的一笔定期5年的存款因存单丢失,要求挂失。所交验的身份证号码为142301490628031。
由身份证号码我们不难看出,申请挂失的“郭启辉”为太原人,出生于1949年,即当时年已47岁;而真正存款的郭启辉为孝义市人,年龄为14岁。
让47岁的中年人领走13岁少年的存款不可思议。就此,记者曾电话采访了学府分理处负责人廉毅玲。廉称,这涉及他们的商业秘密,无可奉告。
面对遗失的存款,银行竟以“涉及商业秘密”来推诿。此情此景,尚爱莲一家气愤难当,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家一纸诉状将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二营盘办事处及其下属的学府街分理处推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郭启飞强烈要求被告给付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被告学府街分理处则辩称:原告要求我处支付储蓄存款的手续不合法,因原告所持储蓄存单已被通过合法的损失程序挂失止付,现已成为作废的存单,原告(郭启飞,笔者注)也不能证明与储户郭启辉系同一人,原、被告间不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其要求我处支付储蓄存款时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即郭启飞出国前提前申请领取的身份证)不合法,因而我们拒绝支付原告要求取款的行为是合法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启飞的曾用名即郭启辉,该身份证的领取系其出国留学时,经公安部门批准提前领取,其身份证号码为142301820614001。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二营盘办事处学府街分理处所举1996年9月29日储蓄挂失申请书中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为142301490628031,孝义市公安局所辖城关镇派出所未曾发过该身份证。原告母亲尚爱莲在存款后至今,未去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二营盘办事处学府街分理处取过存款或办理挂失、转存手续。
1998年12月15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狄村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太原市分行二营盘办事处学府街分理处给付原告储蓄存款25000元及利息,此款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付清原告诉讼费1767元。
一审判决已过去5个多月了,学府街分理处既未执行判决,也未向上级部门提起上诉。郭启飞一家表示:为争这口气,在学府街分理处给付该款的本息之前,他们决不退让。